咨询我
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侦察阶段,律師通常會依循《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书》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函》这两份规范文书来申请与在押的嫌疑犯或被告进行会面。为此,律师需将上述申请或函件递交给侦查机关以便获得批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此次会见的目的、具体日期、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务必将自己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必备材料一并附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7-03 17:5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