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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漳州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的法规规定,当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情况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可自由选择让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假如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债务本息,贷款人便享有权力去要求借款人承担违反契约的责任。
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样严格的法律束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主张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自贷款人知晓或应当明白其权利已造成侵害及义务应承担之日开始计算。若超出该期限长达二十年的话,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只有在存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延长。因此,贷款人完全有权利亲自上门催收欠款,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贷款人的催收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之内进行。一旦超过这个时效期限,贷款人就有可能失去通过法院追索欠款的权利。所以,贷款人应该在时效期限内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7-03 13: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