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自犯罪嫌疑人为侦查机关实施第一次讯问或是采用强制性手段之际起算,辩护律师有权与被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交流。虽然并无明确的时间间隔限制,但是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要求。在辩护律师与在押人员会面期间,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监控,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多次安排会面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7-03 13:2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