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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巴音郭楞
解析: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方可能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绝对不是规定原告人必须撤回对被告方指控的强制性要求。原告人是否愿意撤诉,完全由他个人决定。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中国法律明确指出,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起诉权限,乃是由公诉机关——检察院所享有,而非受害者本身,因此,即便是受害者已经接受了被告方的赔偿,检察院仍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来决定是否继续追究被告方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24-07-03 10:0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