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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挪用资金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彭* 江西-九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7.02 12:08:00 382人阅读

村委会挪用资金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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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村委会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无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即此类犯罪的实施者需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从业人员,例如村级领导层成员或被委派负责管理与运营村级财务资源的相关人员。在这类人员中,只有当其凭借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村集体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时,才有可能触犯本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7-02 12: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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