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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潮州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如您有亲属发生欠债未清偿之情形,此举实属违反合同约定之行为,作为权益受损方的您,依法享有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同时,根据该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您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您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您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您可依照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您的亲属追索欠款,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诉讼时效已过,您可能需提交特殊情况的证据,以供法院裁量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7-01 14:0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