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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责任人指的是谁

刘* 江西-九江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7.01 13:47:00 493人阅读

集资诈骗罪的责任人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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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集资诈骗犯罪中,其责任人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别:
第一是对该项业务活动直接承担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相关主管人员,这部分人员往往担任着企业或者组织机构的核心决策者以及日常管理者等职务;而第二大类则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包括了在犯罪过程中实际执行诈骗行为的员工,以及那些参与策划、组织整个犯罪活动的其他人员。这些责任人必须明确知晓自己所从事的是非法集资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并且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7-01 13:49:00 回复

解答如下, 随着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也有不法人员利用网络来实施犯罪行为,例如犯罪人员利用网络来实施集资诈骗。集资诈骗中有一种形式是通过中间人来发布信息,鼓励大家参与非法集资。那么集资诈骗的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是需要我们严肃讨论的。集资诈骗的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
一、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根据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变化,又可分为四种情况: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集资诈骗共同犯罪;
(3)甲开始时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后来犯意转变为集资诈骗,而乙对此并不明知,此时甲构成集资诈骗罪,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甲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在让乙退钱给下线时,该乙私自截留资金占为已有,而甲并不明知,则乙构成集资诈骗罪,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转贷,并无挥霍、截留行为,按承诺支付下线本息,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乙在吸金过程中,将部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截留隐匿、占为已有,最终造成下线资金亏空,此时其主观故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3)在甲将资金返还给中间人乙时,乙私自截留、占为已有,不再返还给自己的下线,此时其主观故意亦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乙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的中间人通过宣传非法集资来牟利是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数众多,所以会根据特定的情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总而言之,由于犯罪的情形不同,中间人可能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资诈骗罪单位员工责任人是谁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该罪的犯罪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还包括了单位。《刑法》
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甚至无期徒刑。
员工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不排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故员工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指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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