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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唐* 江西-九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7.01 13:46:00 329人阅读

江西省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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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侵占罪在江西省内的定罪及量刑尺度,其主要的法律依据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侵占罪的犯罪行为形式主要表现为将依法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未经授权而擅自据为己有,且此种占有状态一直持续至数额达到了较大级别,或经权利人提出请求后以剥夺犯罪者赎回他人财产的意志和能力为前提,仍拒绝返还或交出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实施了侵占罪行的犯罪分子,应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严厉惩罚;若犯罪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作为附加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7-01 13:48:00 回复

解答如下,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罪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在一万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职务侵占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职务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5)职务侵占二次以上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2020江西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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