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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澳门-圣方济各堂区
解析:
在处理债务纠纷问题时,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寻求救济途径。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在获取其财产收益时缺乏合法性,或者在事后丧失该种合法性的情况下,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使得他人蒙受了损害并由此取得了法定利益。此时,如果受益者从他人处获取了财产权益,导致他人的实际利益受损,并且这种得利和受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联系,且无任何法律上的正当借口作为支持,那么受害人便有权利提出请求,要求获益者返还其所不当获得的利益。具体而言,此类案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债务人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债务;或者向非债务人支付款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024-07-01 13:2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