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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潜江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地点主要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人民法院为准。因此,若借款逾期未偿还的争讼案件中,被告人即借款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在某一具体定义的人民法院指导区域内,那就意味着该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限。倘若被告人即借款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其实际生活居住地并不完全重合,则应由被告人即借款人(被告)的实际生活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作为借款人,则应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注册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当涉及到多名被告人,并且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生活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指导区域时,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享有相应的管辖权。因此,对于借款逾期未偿还的争讼案件,应当前往被告人即借款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生活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4-07-01 10:4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