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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岳* 福建-宁德 刑事自诉咨询 2024.06.30 18:35:00 426人阅读

南京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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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南京地区侵占罪的立案准则,通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在此规定中,对于那些侵吞并替代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被遗忘物品以及隐藏于地下的物品,如果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时,将被视为需要进行刑事追诉的案件。
然而,关于不同地区,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等地区,其具体的数额标准则需要根据每个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地实际情况的详细深入分析,最终确定在法定范围之内的合适额度。举例来说,某些市县的当地法律机构可能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设定在5000元到2万元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6-30 18:36: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俗点说,就是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拿,拿了不还,就涉嫌构成犯罪了,但是侵占罪,是自诉罪,需要失主去,提起刑事自诉解决,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轻易介入。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相应的立案数额也不同,少的五千起,高的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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