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此,最高人民死刑核准案件一般不开庭。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死刑核准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主要根据报送的一、二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最高进行死刑复核工作,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也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刑诉解释》第278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要开庭,但并不反对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方式来完成复核任务。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就曾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复核过一起涉嫌抢劫罪被判决死刑案,这种做法是一种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而检察院配合最高院开庭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