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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启动取保候审程序之后,需要逐步经过侦查、移交、公诉以及审判等复杂环节,这将耗时数月时间才能最终完成。对于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侦查任务的刑事案件来说,在实施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最长为三十七日之内;而当公安机关正式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之后,侦查工作所能持续的羁押期限则不得超出两个完整的自然月份,但此时若得到相关当局许可,期限之延长期限还可再进一步的扩充。另外,公安机关在完成案件侦查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时,检方应于一个自然月内给出相应结论,若必要亦可适当延长半个月。
然而,如遇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他罪状等特殊状况,那么上述期限则需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27 09:1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