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可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治安处罚可以拘留或者罚款。这种情况不想协商那就可以不协商,但是在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先拿赔偿,刑事责任一样是要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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