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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与认罪认罚书签订方面的法律规定,开庭日期尚未有明确规定,只需遵守下列期限内的开庭事宜便可: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宣告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对于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则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此外,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有关部门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等工作的进行。若犯罪嫌疑人身心健康状况允许且自愿承认其罪行,并赞同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方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到场见证的情形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24-06-24 16:5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