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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审理和裁定是否成立受贿罪,需要从如下四大层面展开深度剖析与论证:
(一)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是复杂多样的客体,其中,次要客体在于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正原则;而主要客体则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机构的正常运行秩序及有效治理。
(二)客观事实要件:本罪的实质行为是行为人为获利或牟取他益,进而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是接受他人赠与的贿赂款物,并且从中为他人谋求利益。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独特且特定的,即国家公务人员。
(四)主观心理状态:本罪的主观意识乃源于故意,唯有行为人为故意犯罪实施的受贿行为才能被判定为受贿罪,否则即使有因过失导致的收受贿赂行为,也不得算作受贿罪。举个例子说明,如果国家公务人员为他人提供帮助,但并无受贿意图,后者因为感激之情,将财物赠送给该公务人员,但前述公务人员对此毫不知情的话,就无法被判定为受贿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4-06-22 16:3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