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意义上讲,除非因违反相关程序而施行的刑事拘留情况,例如未经过适当审批便擅自作出决定性的拘留操作,才可申请国家赔偿。此外,尽管之前的程序都严格按照法规执行并且经过了合法的审批,若在拘留期间超过法定时间限制(一般为37天),且在此之后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以及宣告无罪等现象,那么此时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均有资格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事实上这两种情形同时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至于正常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履行完法定的审批手续后,依法实施的拘留措施,且在规定期限内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最常见的便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批捕请求,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则会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对于此类情况,一般而言是不会给予赔偿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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