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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针对已经被立案追诉但尚未受到拘禁之惩罚之人,为了避免他们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之刑事责任,实施警方、检察院以及法院责令其向执行机构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并附上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听从召唤前往接受询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的规定。因此,尽管取保候审允许当事人外出,但必须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18 17: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