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故意伤害罪案件,其追诉时效最为长久的规定为二十年。
然而,若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在过去五年内若未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相关诉讼程序将被视为已经结束;而针对那些因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最多可判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若在过去十年内未曾受到过法律的制裁,那么相关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止;对于那些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罪犯,若在过去十五年内未曾受到过法律的制裁,那么相关诉讼程序同样会自动终止;
最后,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若在过去二十年内未曾受到过法律的制裁,那么相关诉讼程序也将自动终止。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类罪犯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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