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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协助或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三名以上犯罪对象任何形式的协助行为;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方式,涉及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透过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涉案资金超过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获得的违法收益超过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除上述列举之外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4-06-11 11:4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