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债权保全的时长规定如下:
1.对于涉及到银行账户以及存款的情况,保全的起始期限为初次冻结六个月,而后续继续冻结的时间则为三个月;
2.在涉及房产和土地权益的情况下,保全的初始期限设定为两年,随后的延续保全期也为一年;
3.当资产类型是股权时,其保全期限也是从初次冻结开始算起两年,但后续继续冻结的时间仅为一年;
4.如果涉及的是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社会法人股及限售流通股等),其初次冻结期设定为一年,后续延续的冻结期仅为半年;
5.对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即流通股)而言,初次冻结期为两年,之后延续的冻结期也为一年;
6.对于债券类资产,其初次冻结期同样为一年,而后续延续的冻结期则为半年;
7.对于车辆这类资产,并没有明确的保全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并不接受有期限的查封);
8.对于机器设备和货物类资产,其初次冻结期设定为一年;
9.对于到期债权类资产,其初次冻结期设定为两年,后续延续的冻结期也为一年;
10.至于专利和商标权这类知识产权类资产,其每次的保全期限均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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