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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被拘留之人,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执行逮捕之诉求,则应在拘留期限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项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待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报告之后,理应在七日内通过分析并作出批准或拒绝批捕的决议。若人民检察院未能给予批捕许可,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刻执行相关人员的释放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6-10 15: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