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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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遛犬时未使用牵引带的行为,应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若有违规行为,则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戒,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
1.饲养宠物干扰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者,首先会受到口头警告;
2.经过警告仍拒不改正或者放任宠物对他人造成恐吓威胁的,将被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3.如果是故意驱使宠物攻击他人,那么当事人将会面临十天至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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