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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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开房实施敲诈被告人A(女)和被告人B(男)经商议后,让A于2007年9月某日,将与其有暧昧关系的C约到某宾馆,在两人欲发生关系时,B闯入房内,谎称自己是A的未婚夫,以报案、拍照等方式恐吓C,借机敲诈勒索了C2万元钱款。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被告人B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江苏省射阳县人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B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五万元)。所涉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绑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最后行为人取得财产。因此,高某的行为并没有实施直接的绑架行为,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故高某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同时触犯了刑法诈骗罪的规定,但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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