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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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管措施包括以下方面:执行取保候审任务的公安机关部门应选择专门人员进行严格监控与考察,同时定期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汇报有关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及相关信息。
此外,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文书取保候审的法院,在执行期内,若被取保候审人因正当原由必须离开住所所在的市或县,负责执行该任务的公安机关部门应立即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在得到决定取保候审的法院同意后,方可批准其离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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