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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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制售假药的罪犯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性措施。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判断无需进行逮捕时,应立即将其予以释放;若判断必须进行逮捕,那么需自拘留结束之日起算,于第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具体而言,由于各类特殊情形的存在,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相应延长至7日或30日。同时,检察机关接到逮捕申请后,须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对于涉及制售假药的罪犯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可能会从3天延长至37天,如确有必要,则将其转为逮捕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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