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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您提到的在看守所被羁押超过一年且尚未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这可能表明此案件的相关证据不充分。若证据确实存在缺乏之处,那么公检法等机构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这样便可能引发超越法定时限的羁押状况,依据法律规定应立即采取行动变更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强制措施。在此情况下,建议您前往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详细咨询,并提出申请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关于看守所的定义,它主要是指那些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未作出最终司法判决之前,由公安机关负责暂时性扣押的场所。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然而,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入所,必须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如无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则不予收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024-06-02 12:2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