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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差评构成诽谤罪不

邹** 江西-九江 名誉毁谤咨询 2024.06.02 09:10:00 394人阅读

恶意差评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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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恶意评价中带有侮辱性言辞以及诽谤内容,对商家声誉造成实质性伤害,极有可能触发名誉权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假如在恶意评论中捏造虚假事实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公然进行侮辱他人的行为,并且情节较为恶劣的话,便有可能适用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这两种罪名,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处罚。
然而,若恶意评价仅仅是超出了合理限度的负面评价,并未明确包含侮辱或诽谤性质的言论,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直接判定为诽谤罪,而更倾向于认定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24-06-02 09:11:00 回复

什么是职业差评师:职业差评师,顾名思义,就是靠给别人差评生活的人。是由淘宝网催生的新兴职业。淘宝上有很多恶意买家做起职业差评师,专门以给网店差评为手段索要网店钱财,甚至还出现多人合作的“团伙作案”。而淘大搜的查询功能与淘宝网开通拉黑买家的功能,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职业差评师对卖家权益的侵害,防止给淘宝卖家造成巨大的伤害。淘宝网评价维权受理范围如下:
1、不合理要求:过双方聊天举证号,证明评价者以中差评要胁为前提,利用中差评谋取额外钱财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评价。
2、买家胁迫:专业给中差评,且通过中差评获取额外钱财或不当利益给出的评价。
3、同行:与同行交易后给出的中、差评。
4、第三方诈骗:第三方诈骗所产生的评价。
5、泄露信息或辱骂:擅自将别人的信息公布在评语或解释中,在评语或解释中出现辱骂或污言秽语,损坏社会文明风貌等行为。淘宝恶意差评怎么办:若确认评价人所给出的为恶意评价,收到的评价为中评或差评且已全网显示后,卖家可登录“淘宝首页联系客服自助服务违规受理不合理评价”,自助提交不合理评价内容信息及相关凭证,淘宝将根据凭证进行审核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原则上该渠道受理期间为被投诉方作出评价后的30天内。也可通过投诉渠道申述,提交旺旺聊天截图、举证号等证据进行维权。网站在核实情况后,可撤销评价和投诉,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评价者,将对其账户做永久冻结,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您所述,可以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及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因此给您造成其他损失,可以主张进行赔偿。根据具体情况及侵权人过错程度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可委托律师办理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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