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离婚时所产生的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具体而言,仅当该笔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且体现出共同意愿所产生;
又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方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因此,在离婚之后所新增加的债务应当继续被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并由债务人自行使用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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