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
关于招投标环节中对于参加者社保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若招标文本明确提出需提供参保记录证明,则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资料。
此项举措乃招标单位为确保所有参与竞标的企业或个人具备真实的人员状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社会保险主要涵盖以下五大方面: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亦包含了部分医疗保险的功能,因此,只要拥有养老保险便基本能够满足需求。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六个月的社保记录,其主要目的在于证实上述人员确系贵司的正式员工,而非通过挂靠等方式获取资格的人员。
因此,投标方为获得竞标机会而临时进行社保补充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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