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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被害方在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金的情况之下贸然签署谅解书,显然对其自身争取全面、合理的赔偿缺乏有力支持和保障。
普遍而言,在达成赔偿协议,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至少部分赔偿之后,才能考虑签署谅解书。
尤其是,必须等待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明确肇事方所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后,方可做出决定。
然而,倘若对方诚恳地请求您签署谅解书,那么他们极有可能是主要的责任方,至少也是法定责任较大的那一方。
否则,他们完全没有动机力想要寻求您的原谅并索求谅解书的签字。
如果按主要责任方来划分的话,因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形,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无疑,如今这种做法已成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主流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24-05-24 16:3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