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小学教师侵扰和剥夺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他们破坏了学生所享有的接受公平教育机会的权益;
2.他们侵犯了学生参与各类正规考试的权利;
3.他们干涉了学生依照学校规章制度正常进行课堂学习的权利;
4.他们侵害了学生在选择自己最适合的教育方式和路径上的自由权;
5.他们危害了学生在升学以及重新入学等重要事项上应享有均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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