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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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协助他人处理事务以及代为交换款项的过程中,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依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倘若代为交换款项者对此事毫不知情,则应该认为其并未触及到刑律层面。
然而,如代为交换款项者在主观意识上已经明确知晓自身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那么便应被视为具有主观故意,从而构成了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其以行贿罪的标准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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