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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这里,"N"被用作代表工作年限的符号;
2.在常规状况下,涉及到的经济补偿将依照“N”的标准计算;
3.倘若因为医疗期已满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是由于无法胜任现有工作岗位,亦或是因客观环境发生了严重变更等三种特殊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未能提前至少三十日通知该劳动者的情况下,相应的经济补偿则应按照“N+1”的标准执行;
4.如果是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所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将为“2N”。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4-05-19 15:3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