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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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并不一定都属于故意伤害罪行范畴之内。若实施推倒他人的行为时,行为人主观心态呈现出犯罪故意特征,并且这种推倒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备了刑法理论中所定义的因果关系,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犯罪故意,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的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内心心理状态。
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则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引起和被引起而形成的符合客观规律的联系。
解析:
这并不必然等同于故意伤害。
倘若施加推搡动作的人在主观意愿上存在着犯罪意图,同时其行为又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伤害后果的形成,那么这样的情况才将会被认定为属于故意伤害。
这里所提到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对社会有害的结果有着清晰的认识,并且在此基础上怀揣期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继续发展的心态。
至于《刑法》上所规定的因果关系,则主要涉及犯罪实行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引发和被引发的、符合自然规律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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