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采纳证人证言之前,必须审慎核实其来源的合法性,这便是我们常说的证据能力的严格审核过程,即分析判定该证据是否具备进入司法程序的资格。
其次,审慎审核证人与被告,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这也是一个相当关键的环节,因为这种特殊的关系可能会对证言的真实性产生影响。
再次,对于证人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来自外部环境的不良干扰(例如威胁、诱导等因素),以及证人自身的品德素质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都需要进行深入的考察和评估。
最后,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言辞类证据之间可能出现的合理矛盾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些矛盾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核实,以确保举证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解析:
首先,我们必须重视证人证言的来源合法性问题,即对其证据力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进入诉讼程序的资格。
其次,我们需要认真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者案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偏见的利益冲突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关注证人作证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来自外部环境的不当干扰(例如恐吓、诱惑等),以及证人的个人品德和行为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言词证据之间可能出现的合理矛盾现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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