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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效力待定和效力未定在本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仅是措辞有所不同而已;
它们均需要经向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予以认可后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在行为人无代理权限、超出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已于特定时刻终止的情况下,尽管其仍继续进行代理活动,但若未经被代理人认可与追认,其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则不会作用于被代理人身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024-05-18 11:3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