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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申请人在劳动仲裁中未出席聆讯,可视为其已主动撤销仲裁申请;
而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如在劳动仲裁中未能出庭,可通过缺席裁决来处理相关事宜。
仲裁庭会在预定开庭前的五日之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详细且书面告知的开庭日期和地点通知。
若当事人因合理原因无法准时参与聆讯,则可在开庭前的第三天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
至于是否批准延期,则需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024-05-17 17:5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