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所提出的仲裁申请已逾期逾六十个自然日,仲裁委员会据此做出了书面裁定、决定或通知,明确表示不再予以受理。若当事人对此裁定持有异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确实已经超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时效,且没有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作为支持,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
解析: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劳资双方未能达成有效解决方案,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来寻求公正解决。
然而,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时效内(即60日)提交仲裁申请,则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
在此情况下,若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但对于确实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解答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性问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六十天期限这一原因,而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正式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书,那么对此决定表示不服的当事人,依据法律程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确实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没有任何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作为支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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