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右手三角骨撕脱性骨折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采取保守疗法。
然而,具体的治疗决策主要取决于患者后期康复过程中的功能恢复状况。若腕关节活动度并未因伤病受到显著限制,则可能无需评定伤残;但倘若腕关节功能活动因疼痛或损伤而明显受限,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便可被认定为存在伤残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伤残等级一般不会过高。
解析:
在针对右手三角骨撕脱性骨折的治疗方案选择上,一般的治疗方式是采取保守治疗。
而是否存在伤残则需要根据患者后期手腕关节的功能恢复状况来进行判断。
若手腕关节的运动能力并未受到限制,那么便不具备伤残评定的条件;
然而若是手腕关节的运动能力受到了限制,换言之,若手指或手腕的部分功能无法如常运作,那么便可能被评价为具有伤残等级,但无论何种情况,这种伤残等级通常都属于较轻程度。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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