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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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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婚姻事实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关于事实婚姻的确立标准,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四个重要方面:首先,缔结事实婚姻的男女必须没有合法的配偶,若存在配偶,那么将被视为事实重婚行为;其次,对于事实婚姻的主体而言,他们应当具备组建家庭并共同生活的明确目的及形式;再次,这些缔结合作的男女双方应当公开承认彼此为夫妻关系;最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谓事实婚姻,即是指男女双方在未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
解析: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的几点考量因素:首先,事实婚姻的缔造者应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若已存在相应婚姻关系,则该行为将被视为事实重婚行为;其次,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必须持有缔结婚姻的明确意图并且共同生活,这两者缺一不可;再者,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在社会公众面前应当显露出其作为夫妻的明确身份标识;最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经开始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生活。概括来说,所谓的事实婚姻,便是指男女双方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却依照夫妻关系过着同居生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你好,关于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吗的问题,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律师解析 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且两人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实质要件是指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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