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的法律效力在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明确同意,若出卖人继续对该项不动产实施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均无法使其产生物权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涉及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财产所有权的协议过程中,为了确保未来实现物权权益,可依据约定向相应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经过预告登记手续之后,除非得到预告登记权益人的明确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已被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此类处分行为将不具备物权效力。
此外,预告登记完成后,若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正式登记之日起满90日仍未有任何一方提出登记申请,则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解析:
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定功效在于:
在未经预告登记权人的许可情况下,若出卖方擅自再就同一不动产实施产权处分行为,此种行为并不具有任何的实质性物权效应。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倘若当事人之间签署了关于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交易的合同,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变动的目的,依照合约内容,当事人有权向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自预告登记完成之后,除非得到预告登记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任何人对于该不动产的处分都将无法产生物权效力。
此外,预告登记完成后,若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或者自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之日起满90日仍未提出正式登记申请,则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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