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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之计算方法,主要遵循以下三点原则:
首先,在任何民间借贷活动中,贷款方皆不得在贷款本金交付前预先扣除相关利息。
若有违反此规定者,即当依照实际已支付的贷款金额进行偿付,同时计算并给予相应的利息。
其次,贷款人在处理民间借贷事务时,务必审慎对待复利计息这一问题。
有些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期满之后,未能如约收回全部本金,便会将此前所欠利息计入本金,再度借予借款人,以此计算利息。
然而,这种行为被俗称为“利润滚动”,我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
因此,若发现债权人存在此类行为,仅需返还本金,而不应支持其利息请求。
最后,倘若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满之际无法按照约定全额偿还本息,则须向贷款人详细解释其偿还的款项性质,或者与贷款人进行充分协商,以明确偿还的究竟是利息抑或是本金。
否则,偿还的款项将按照先偿还利息,然后再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计算。
在此情况下,若本金先行归还,则拖欠的利息部分将不再计息;
反之,若利息先行归还,则拖欠的本金部分仍可继续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24-05-16 17:0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