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息、红利以及其他形式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其应缴税的所得额均以实际到手金额为准;
2.对于转让财产所产生的所得,应将所得收入总额扣除所有可能的净资产后的余额作为应纳所得税款的依据;
3.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应按照前述第1点和第2点为基础进行相应的估算,以便确定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1、对于股息、红利等股权性质的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获得的收入,均将其全额视作应缴纳所得税的所得数额;
2、在转让资产时获取的收益,需以总收入减去该项资产的净价值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缴税款的所得数额;
3、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则可参考上述第一、二条所述的计算方式来确定应缴税款的所得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