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可被视为重要证据之一。在进行劳动仲裁时,首先需提供与雇佣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历次工资发放的详细记录。若未签署过《劳动合同》,则必须提供其他能够明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例如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此外,还需提供关于工资水平及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工资单据、考勤记录等。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关键性证据可能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名册等。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此类证据,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
若欲以工作内容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应提供《劳动合同》以及薪资发放纪录,如无法提供这个合同文件,需凭借其他确凿证据来证实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诸如能够显示劳动力支出的银行交易账单、社保缴费收据等等。
除此之外,还须提供关于薪资及工作时长的相关证明资料,例如工资支付凭单、考勤表等。
倘若某些证据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例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清单等,而用人单位却拒绝提供此类信息,则该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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