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仲裁员有责任在开庭之初,明确阐述并维护仲裁庭的诉讼秩序,同时向当事人详细阐明他们各自在庭审中的权利与义务。若其中任何一方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存有疑虑或需要提出回避申请,该项申请亦应在这一环节提交给仲裁庭。
接下来,在仲裁庭展开深入调查、了解案情的过程中,申请方当事人将首先宣读其申诉书,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修改。随后,双方当事人将按照顺序依次提交相关证据,并在对方举证之后进行交叉质证。
在仲裁庭辩论环节,各方当事人将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经过以上所有程序后,如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仲裁员将会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反之,则由仲裁庭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最后,在审查完庭审记录后,仲裁庭便可宣布闭庭。
解析:
在案件开庭审理期间,仲裁员将会宣读仲裁庭的纪律规则,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希望申请回避,也必须在这个阶段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在仲裁庭展开调查工作的时候,首先由申请人一方当事人宣读其申诉书,并对其中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随后,双方当事人将按照顺序依次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交叉质证。
在仲裁庭的辩论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将针对争议焦点问题阐述各自的观点和立场。
当所有程序都已完成之后,如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则由仲裁员负责组织调解;
否则,仲裁庭将依法作出裁决。
最后,经过对笔录的审查确认无误后,仲裁庭便可宣布闭庭。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专业解答劳动仲裁庭审程序包括宣读纪律、明确权责、申请回避、宣读申诉书、提交证据、交叉质证、辩论、调解或裁决等环节。程序虽多,但组织有序,旨在保障双方权益,促进公正裁决。总体来说,程序虽有繁琐之处,但确保了裁决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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