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交通责任保险的免除赔偿责任的四类情况如下:
(一)若因受害方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二)若是被保险人自身拥有的财物和所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当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会使受害者的经营活动、行驶、电力供应、水源供应、气体供应、生产过程、通讯服务或网络连接、数据传输、电压稳定性等方面受到影响,从而引发的损失,以及受害者的财产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贬值、在经过维修后其价值反而降低所带来的损失等其他各类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解析:
强制性责任保险规定的四类免除情形包括:
(一)受害人蓄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
(二)保险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及其驾驶车辆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件,使受害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并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营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工、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因素引发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贬值、维修后因价值下降而产生的其他各类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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