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执行申请之后,如发生当事人对管辖权持有异议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之内提交异议书。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审查相关人员所提交的异议,如果异议被认定为有效的,则需撤销该执行案件,同时告知相关人员向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若异议未能得到认可,则裁定予以驳回。对于裁定结果,相关人员若表示不满,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以及复议期间,执行工作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2024-05-11 19:23:10 回复解析:
在人民法院接受执行申请之后,若当事人对管辖权持有异议,必须从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即:
日期)的那日算起,在十天内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针对这类来自申请人的异议,将会进行严格的审核。
如果异议有着充分的理由,法院将决定撤销执行案子,并且明确告知申请人应该再次向具有权威性的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
若申请人所提异议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法院则会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对于裁定结果,申请人如有任何不满,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否存在异议或复议,都不会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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