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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仲裁协议的生效力由仲裁委员会抑或是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及认定。
倘若当事人对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有疑义或争议,则可寻求仲裁委员会就此进行审查与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判。
然而,在以下的特定情况下,该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其一,约定的仲裁事务超出了现行法律所许可的仲裁范围;
其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签订的仲裁协议;
其三,一方当事人采用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024-05-09 17: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