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行为中,驾驶者可能面临警告及相应的罚款惩处。
倘若驾驶者缺乏网约车资格证书,便涉嫌违规操作,进而可能受到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纠正,实施警告处分,同时需支付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这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未经授权许可而擅自从事或变相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
(二)伪造、篡改或滥用无效或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
因此,为避免遭受处罚,驾驶者应确保自身拥有合法有效的网约车资格证明文件,避免在无证状态下冒险上路行驶,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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